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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蘭雅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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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規定告知書,請同仁詳閱

{{ $t('FEZ001') }} MVYVW123

{{ $t('FEZ002') }} 人事室|

 

 

1. 相關訊息請參閱附檔
2. 適用對象
(1)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2)聘任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機構研究人員。
(3)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4)約僱人員。
(5)駐衛警察。
(6)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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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5') }}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