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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蘭雅國民中學

最新消息

教育局函示:公教人員未經機關(構)學校合法指派而兼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商號負責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等相關規定者,請速於104年6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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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相關訊息請參閱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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