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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重申市府職期輪調相關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4年11月4日府授人任字第10431194300號函辦理。
二、查「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以下簡稱遷調實施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以,各機關
校應依下列規定每年定期檢討辦理遷調:
(一)各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以4年為一職期,並得連任1次。但於連任屆滿後,除符合第9點規定者外,一律遷調。
(二)二級以下主管人員及非主管人員任同一職務滿4年後,每年檢討一次。但遷調人數應不低於本機關合於遷調人數之五分之一。
(三)辦理採購業務人員之職期,主管及非主管人員均為4年。但基於業務需要或表現優異者,經本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核准者,得延長一年。遷調本機關各單位間之採購職務,職期合併計之;遷調他機關採購職務或陞任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職期得重新起算。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業務人員於遷調後,至少間隔2年始得回任本機關學校之採購職務。
(四)出納管理人員職務,至少每6年輪換一次。
三、復查同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以,各機關學校應配合業務性質及職務需要,每年定期檢討辦理人員職期遷調,但應業務需要或具特殊情形時,得隨時辦理。遷調時間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並以每年12月底為屆滿日期;各級學校以每年7月底為屆滿日期。
四、另依本府94年12月13日府人二字第09427014300號函及95年9月5日府授人二字第09530634000號函分別敘明略以,本局所屬各級學校一級單位主管,除總務主任外,餘配合校長任期4年為1任期,並得連任1次;至總務主任職務任期,為兼顧校務推展及防制貪污之制度立意,配合校長任期調整為4年1任,但基於業務需要或表現優異,經報請市府核准者,得延長2年。
五、據上,基於業務輪調實質意義,仍請貴機關(學校)預為規劃職期遷調之期程,俾符合市府遷調實施要點促進人才流通,增進人員職務歷練之立意;倘經確實檢討後因業務需要擬延長任期者,應掌握函報時效,以資周妥。請貴機關(學校)依規定落實職期遷調作業,貴機關(學校)職期遷調執行成果將列入年度考核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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