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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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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11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34747號函副本辦理。
二、前開函釋略以:
(一)查本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第1項)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以上,...。(第2項)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施行,施行前,仍依104年2月24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據此,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於105年8月1日前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應依104年2月24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辦理。
(二)復查本辦法第2條及第15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規定,併予敘明。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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