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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表揚推展學生課後補救教學及課後照顧傑出貢獻團體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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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表揚推展學生課後補救教學及課後照顧傑出貢獻團體實施計畫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推展學生攜手激勵學習潛能計畫及課後照顧服務,表揚對推展前開服務有功之團體,以期更多力量投入弱勢學生學習能力提升及陪伴,弭平學生學習差異,協助家長課後照顧子女需求,特訂定本計畫。
二、表揚對象:大專院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近四年內(100學年度至103學年度)公益協助本市各級學校辦理學生課後補救教學及課後照顧者。
三、主辦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四、推薦表揚事蹟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得予以推薦表揚:
(一)從事學生課後補救教學及課後照顧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二)從事學生補救教學教材之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三)捐資成立或充實學校推動補救教學及課後照顧資源。
五、推薦單位
(一)各級學校得依本計畫規定推薦推展學生補救教學及課後照顧具傑出貢獻之團體。
(二)推展學生補救教學及課後照顧具傑出貢獻之團體,得自行申請推薦。
六、推薦應行注意事項
(一)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評析推薦事蹟。推薦二個以上團體或個人者,應排列優先順序。
(二)推薦之事蹟應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學生補救教學及課後照顧之功效。
(三)推薦表(如甲表)之內容,應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評審:
1. 顯著事蹟欄以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主,並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2. 推薦單位應填妥推薦表,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供參。
3. 推薦意見欄應加註評語。
(四)推薦單位應另撰寫被推薦者之簡介表(如乙表),併同推薦資料寄交本局。
(五)推薦單位繳交之資料,不予退還。
(六)推薦單位應詳填推薦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寄交本局。
(七)推薦案件應於每年12月5日前(以郵戳為憑)寄交本局,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八)本局得依本計畫規定表揚推展學生補救教學及課後照顧具傑出貢獻之團體。
七、評審方式: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評選。
八、表揚名額:表揚之團體原則不超過十名。
九、表揚方式:頒發獎狀及獎座以資表揚。
甲表

臺北市○○年度表揚推展學生補救教學及課後照顧傑出貢獻團體推薦表(團體部分)
被推薦團體
名稱
核准日期文號
負責人
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承辦人
 
 
姓名:
 
職稱:
地址:□□□□□
電話:( )
手機:
傳真:( )
E-mail:
姓名:
電話:( )
手機:
傳真:( )
E-mail:
顯著事蹟
(以近三年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證明文件
 
推薦意見
一、符合實施要點第四點推薦表揚事蹟第(          )款。
二、□第一優先   □第二優先    □第三優先    □其他 (    
(請於適當空格□內打ˇ)
三、評語:
 
 
推薦單位
(推薦單位請加蓋印信)
附註
一、請檢附被推薦團體之立案證書或登記證書影本。
二、推薦單位請加蓋印信並填妥相關基本資料(證明文書、圖片及活動照片),如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三、得獎名單於公告前,概不受理查詢。

 
乙表
臺北市○○年度表揚推展學生補救教學及課後照顧傑出貢獻團體簡介表
標題:
簡介:
聯絡人:           聯絡電話:
註:撰寫600~800字之短文,並附標題,簡介被推薦者之顯著事蹟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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