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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04學年度特殊優良教師評選表揚活動暨教育部師鐸獎初審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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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教學組|

 

中華民國104126日第1次籌備會
中華民國104216日北市教綜字第10431636900號函頒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3年11月28日臺教師(一)字第1030168457A號令修正發布「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
二、104年1月26日研商「臺北市104學年度特殊優良教師評選表揚活動暨教育部師鐸獎初審
    實施計畫」籌備會議決議。
貳、目的: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及服務熱忱。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承辦單位: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三、協辦單位:臺北市教師會、臺北市中等學校校長協會、臺北市國民小學校長協會、臺北市高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臺北市高職學生家長會聯合會、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臺北市國小學生家長會聯合會
肆、辦理時程
活動名稱
日期
地點
評選活動
 
 
收件
104年3月16日(一)—3月20日(五)
大安高工
訪談小組訪查
104年3月30日(一)—4月17日(五)
各參選教師之學校
第一階段評選
(書面審查)
104年4月25日(六)
大安高工第1會議室或教室區
第二階段評選暨師鐸獎初審
(面談)
104年4月26日(日)
大安高工第1會議室或教室區
 師鐸獎決審
 備件
104年5月18日(一)前
大安高工
表揚活動
 
 
表揚大會
104年9月19日(六)下午
大安高工活動中心3F禮堂
靜態展
104年9月19日(六)
大安高工活動中心1F
市長餐宴
104年9月20日(日)中午
經勘查後再予確定



 
 
 
伍、推薦及表揚分類
 組
特殊優良教師類別
師鐸獎身份類別
 註
專任教師
一、語文與社會科學
教師
 
二、數學與自然科學
教師
含資訊教育領域
三、藝術藝能學科
教師、運動教練
含綜合活動領域、藝術、軍護、體育等
四、輔導與特殊教育
教師
 
五、技職教育
教師
含國中,高中職
(限技職專業類科)
六、學前(幼兒)教育
教師
 
   
七、導師
教師
 
學校行政
八、學校行政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1.含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主
2.不含校長
   
九、校長
校長
 
陸、推薦對象
一、臺北市特殊優良教師
任職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含獨立進修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國立學校(含國立大學附設小學、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軍護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園長暨校長,且具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者:
(一)未曾獲頒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者
(二)曾獲頒本市特殊優良教師獎項滿五年以上,且提出申請之類組與原獲頒類組不同者,則不在此限。
二、教育部師鐸獎初審: 本學年度獲頒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者,及89-98年曾獲本市特殊優良
    教師且未曾參與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者。
柒、推薦標準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一)從事教職盡心盡力,品行操守端正,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二)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四)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
(一)曾體罰學生。
(二)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三)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四)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五)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六)於不適任教師、專任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七)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八)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九)有其他違反師道之不良情事。
捌、推薦類別及人數
一、各校(園)得就第伍點所列各類別推薦特殊優良事蹟者,每校或獨立幼兒園推薦總名額,60班(含)以上之學校或幼兒園至多推薦3名,不足60班至多推薦2名,另附設高中職進修學校、夜間部或附設幼兒園得分別酌增1名,校長類推薦人數不佔學校名額。
二、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得就第伍點所列各類別推薦特殊優良事蹟者,每類別推薦至多1人,至多3類別為限。
玖、推薦程序及日期
一、各校(園)應公布本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並於104年3月16日至3月20日間,向本局提出推薦。
二、由各校(園)學生、家長、教師連署或校(園)長推薦教師人選後,填妥薦送表(如附表1之1、附表1之2)向學校校務會議、擴大行政處室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私立幼兒園園務會議)擇一審查通過,經校(園)長核定後推薦。
三、教師本人得自我推薦,填妥薦送表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校務會議、擴大行政處室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私立幼兒園園務會議)擇一審查通過,經校(園)長核定後推薦。
四、各校(園)經學校校務會議、擴大行政處室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私立幼兒園由園務會議)擇一審查通過作成薦送決議,應由校(園)長核章,並將薦送教師名單公布(含上網)5天後,於104年3月16日(星期一)至20日(星期五)繳交推薦資料(包含書面及電子光碟兩部分),書面資料包含薦送表(如附表1之1、附表1之2)、師鐸獎推薦表(如附表2)各6份及佐證資料1份(限送3冊,每冊內頁限500頁面);電子資料光碟係將上開表件 word檔與佐證資料請擇要掃描成pdf檔(限傳10筆,每筆大小不超過20mb,檔名須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製成光碟片,上開資料由各校承辦人員或薦送教師親自送交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664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52號),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五、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填妥推薦表,並經該組織或基金會首長核章後104年3月16日(星期一)至20日(星期五)繳交推薦資料(包含書面及電子光碟兩部分),書面資料包含薦送表(如附表1之1、附表1之2)、師鐸獎推薦表(如附表2)各6份及佐證資料1份(限送3冊,每冊內頁限500頁面);電子資料光碟係將上開表件 word檔與佐證資料請擇要掃描成pdf檔(限傳10筆,每筆大小不超過20mb,檔名須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製成光碟片,上開資料由承辦人員或薦送教師親自送交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664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52號),並函知薦送教師所屬學校。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六、校長類須擔任校長職務任滿四年後,由臺北市教師會、各級學校校長協會、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或本局各科室推薦,或校長自我推薦,填妥校長類薦送表(如附表1-3)及師鐸獎推薦表(如附表2)各6份及word文字檔送交本局,經本局初選後,予以推薦送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拾、評選程序
由本局組成評選委員會,分設各評選小組,敦聘具有社會聲望、公正、專業素養人士或曾獲頒特殊優良教師獎、師鐸獎之教師擔任評選委員辦理評選,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評選程序如下:
一、由本局評審小組派員(訪談小組)至各校(園)就薦送人選之相關資料暨人員進行查核或訪談,俾提供評選委員參考。
二、評選分二階段辦理,評選實施計畫由本局另訂之。
(一)第一階段評選:104年4月25日(星期六)舉行,採書面審查方式,由評選委員針對薦送教師所送之薦送表暨佐證資料進行審查,並自上開各訪談小組之推薦名單中評選出表揚人數2-3倍之「優良教師」,進入第二階段評選。獲選優良教師名單,當日下午8時於承辦學校及本局網站公告,俾利獲選教師隔日參與第二階段評選。
(二)第二階段評選暨師鐸獎初審:104年4月26日(星期日)舉行,採面談方式,評選出本市104學年度「特殊優良教師」30名(各類特殊優良教師人數至多5名為原則)及「教育部師鐸獎初審教師」17名。
三、「優良教師」、「特殊優良教師」及「教育部師鐸獎初審教師」名單,於評選完成後由本局發函各校、發布新聞稿,並公告於「臺北市特殊優良教師」專屬網站(http://www.taivs.tp.edu.tw/)。
拾壹、獎勵與表揚
一、特殊優良教師薦送人選,其獎勵、表揚措施如下:
(一)未獲頒「優良教師」之薦送教師,由各校(園)公開表揚暨頒贈獎狀1幀,並依權責敘嘉獎1次。
(二)第一階段獲選之「優良教師」核予嘉獎2次,本局於9月「敬師月」擇期頒贈獎狀1幀。
二、獲選「特殊優良教師」者,其獎勵、表揚措施與任務如下:
(一)核予記功1次,由本局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並頒贈獎座1座暨獎1幀。
(二)得由本局安排出國教育考察。
(三)其得獎事蹟除編印專輯外,並刊登於相關刊物內,如臺北教育通訊、相關網路網頁暨各校刊物等。
(四)其應視需要於服務學校進行經驗分享,本局亦得安排至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師資培育機構、各級學校進行教學理念傳承。
(五)於尊重任教學校暨個人意願前提下,本局將優先遴聘其為本市種子教師暨輔導團輔導員。
(六)同時獲選「特殊優良教師」及「優良教師」者之敘獎採擇優核敘。
三、獲選「教育部師鐸獎初審」者,其獎勵、表揚措施與任務如下:
(一)經本局推薦未獲選參加全國表揚大會者,除獲以部長名義頒給獎狀1幀外,另核予嘉獎2次。
(二)獲師鐸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教育部頒贈師鐸獎獎座1座、獎狀1幀,並核予記功1次。
(三)獲師鐸獎者由教育部安排出國考察,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四)獲師鐸獎者由本局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拾貳、其他
獲選之「優良教師、特殊優良教師、師鐸獎教師」,倘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且經查屬實者,得廢止推薦或追回其所獲之獎項或取消入選資格:
一、各校(園)、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對本局所遴薦人員,在本局核定前,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者,應隨時函知本局;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並應報本局廢止其推薦。
二、各校(園)、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就申請遴薦獎勵案件,應從嚴審核,有不實或舛錯者,應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
三、其獲獎後如具有第柒點第三款規定之情事者,應廢止其資格。已領受之獎座及獎狀應予追繳。
四、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如有請託或至本局訪問之情事者,當提出評選小組報告,並得取消其入選資格。
五、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推薦報部參加決審者,相關資料不予退還,請自留底稿。
拾參、辦理本案工作得力人員,由本局從優敘獎。
拾肆、本實施計畫經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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