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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05年度鼓勵國民中小學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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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05年度鼓勵國民中小學教師
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計畫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教育作業要點
二、目的
(一) 鼓勵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提昇教師表演藝術之專業知能。
 (二) 深耕教師藝文領域課堂教學,活化教學培育藝文領域專業師資。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四、補助對象:國民中小學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並取得學分證明書及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者,並需為符合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教師。
五、補助基準:補助每位教師每人三學分費用,且以不得超過新臺幣6,000元為原則,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申請方式:105年11月11日(星期五)前填妥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錄取通知單、在學證明等)送至本局中教科申辦。
七、核銷方式:研習期滿取得學分證明及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者,憑證明文件辦理後續經費核銷事宜,如未如期取得學分證明並完成核銷者,將追繳補助款項。
八、附則:另依本要點規定獲補助之教師,於取得學分證明後,依規定應返校擔任表演藝術課程師資。
、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補助國民中小學教師參加表演藝術
第二專長進修申請表
 
姓名
 
性別
 
服務學校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畢業學校
 
畢業系所
 
住址
 
電話
()             ()           (行動)
電子信箱
 
申請就讀
學校及系所
 
檢附證明
文件
(自行填寫)
 
 
 
 
備註:
1.補助對象:係指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教師。
2.補助基準:補助每位教師每人三學分費用,且以不超過新臺幣6,000元為原則。
3.申請方式:1051111日(星期五)前填妥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錄取通知單、在學證明等)送至本局中教科;另研習期滿取得學分證明及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者,憑證明文件辦理後續經費核銷事宜,如未如期取得學分證明並完成核銷者,將追繳補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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