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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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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下列獎項之一者,得優先推薦:
1.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創新應用團隊等獎項。
2.本部國家講座、學術獎、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及科技部傑出研究獎等獎項。
(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9.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四、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
1.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屬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提出推薦。
2.各受理推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得聘請校長、教師、家長、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曾獲頒前點第三款所列獎項之教師組成評審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評選標準,由初審機關定之。評審小組應就推薦資料進行實地訪查及書面資料評審,實地訪查採不預告、不設限訪談對象(例如曾任教或現在任教學生、家長、學校有關人員等)及訪談內容方式,依推薦基準至任教學校進行瞭解,評審小組評選時應注意教學及行政併重原則,並考量各教學領域之衡平性。
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於受理推薦後辦理初審,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各縣市教師員額數比例訂定如下表所列推薦名額排定推薦優先順序後,報本部辦理決審
各級公私立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別
推薦名額
各級公私立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別
推薦名額
新北市
17
花蓮縣
2
臺北市
17
澎湖縣
2
臺中市
12
基隆市
2
臺南市
8
新竹市
2
高雄市
15
嘉義市
2
宜蘭縣
2
金門縣
2
桃園縣
10
連江縣
2
新竹縣
3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包括所屬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
19
苗栗縣
3
彰化縣
6
南投縣
3
本部高等教育司(包括直轄市立大學、本部所屬一般大學及空中大學)
15
雲林縣
4
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本部所屬技專校院)
11
嘉義縣
3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軍護人員)
2
屏東縣
4
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
2
臺東縣
2
合計 172
4.國立大學附設小學、幼兒園由各縣市遴選推薦。
5.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遴選後,應填具本部規定之推薦表,並在紀錄欄內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將推薦表正本送本部,並將推薦表電子檔及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電子檔上傳至本部指定網站。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推薦,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二)決審:
1.由本部敦聘具有社會聲望、公正、專業素養人士或曾獲頒師鐸獎者組成遴選小組,其成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遴選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就推薦人選之相關資料及人員進行查核或訪談。
2. 辦理決審時,初審機關(單位)應派員決審委員視需求,得請初審機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3.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4.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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