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QWMVR104
{{ $t('FEZ002') }} 教學組|
二、申請資格、方式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申請資格:
1、擔任以下考試或測驗命題委員累計三次以上:
(1)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2)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高級或優級測驗。
2、著有下列個人著作之一,並經正式出版:
(1)族語教材。
(2)族語詞典。
(3)族語聖經。
(4)以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會銜公告之族語書寫符
號撰寫之族群文化專書。
3、擔任族語詞典編纂或族語聖經編譯之共(協)同計畫
主持人或共同作者。
(二)申請方式:申請者填妥申請表、申請者資料表及申請資
料切結書,逕以掛號郵寄至原住民族委員會(地址:242
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6樓),信封註明「申
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
(三)辦理期程:
1、申請期間:106年4月1日至29日,以郵戳為憑。
2、書面審查期間:106年5月1日至31日。
3、口試時間:106年6月中旬前。
4、結果公告:106年6月底前。
(四)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案承辦人江科員芸萱(電話:02-
8995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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