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員及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並擔任該公司董事、監察人或負責人身分。如有上述身分,請儘速解除,俾免違反規定。
2.依教育部 87年6月7日台(87)人(一)字第87063773號函:一、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但投資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另教師如有其原任董監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現因審計部函追查,需解除原來身分,改為非執行業務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