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中秋節將屆,餽贈、邀宴行為較為頻繁,請長官同仁恪遵「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對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應依規定確實報備登錄,並避免酒駕、出入不正當場所之違法違紀行為。
(一)、本規範第2點所稱公務員,指本府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最廣義之公務員。故不論經選舉、派用、任用、聘用、僱用、非編制內之人員在所不問,爰如本市行政法人進用人員、公立學校教師、市立聯合醫院醫事人員,以及本府技工、工友,皆屬本規範適用對象。
(二)、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或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邀請之飲宴應酬;縱符合本規範所訂例外之情形,仍應審酌餽贈目的、物品價值、場所性質、出席對象及外界觀感等,審慎考量是否予以退還財物或婉拒與會。
(三)、請加強宣導請託關說登錄,確保本府公務員受請託仍合法處理事件,避免事後雙方說詞不一遭外界誤解;公務員如無法判斷是否為請託關說時,仍得依本規範第3、4點規定登錄備查,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多加運用本府「臺北e大」(https://elearning.taipei/mpage/)教學資源,選讀廉政倫理法令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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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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