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行政人員|
一、補助類別之「友善環境」、「創作及應用」及「推廣活 動」,申請者資格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中華民 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公私立學校,而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以「創作及應用」為 限,且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二、本案受理申請日期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 採網路線上申請,報名系統自受理申請日起設置於該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
三、旨揭補助作業要點及QA請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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