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依據臺北市政府109年1月6日府民宗字第1086039545號令修正發布「臺北市傑出市民遴選作業要點」,本市市民品德操守良好,最近3年內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推薦參與傑出市民遴選:
1.發明或著作,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定,對本市市政建設確有重大貢獻者。
2.對本市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經本府採納辦理,有重大具體績效者。
3.積極參與推展社會公益活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貢獻者。
4.對國民外交具有重大績效者。
5.具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堪社會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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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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