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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蘭雅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轉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13年消費者保護法治教育宣導課程

{{ $t('FEZ002') }} 學務處|

因應民法新修正,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就是成年人,成年人對於自身所為的法律行為,有完全行為能力,不能推諉不知法律而主張免除相關民事責任。邇來復有報導指出,莘莘學子因不諳法令而落入無卡分期借貸詐騙案,受害學生眾多。基此,為促進法治教育養成向下扎根,並提昇本市學生消費者保護法治意識,俾免造成重大損失,各校得視需求,邀請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服務中心主任蒞校進行消費者保護法治教育宣導課程。

如欲申請相關課程,請洽學務處生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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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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