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1)補助期間:自持有「孕婦健康手冊」起至分娩、早產或其他原因終止妊娠狀態之日止。
(2)補助額度:每胎次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
(3)補助對象:本府現職懷孕公(政)務人員、教師、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察、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含本府部分經費進用及全額接受本府以外機關委託或 補助經費進用人員)。
(4)補助範圍:需為懷孕期間產前檢查項目之自付費用,如申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或其他政府補助之金額,不予重複補助。
(5)受檢人如符合當年度本府一般健檢或本府教育局補充或特定項目健檢對象,在不重複補助之原則下,得分別上述健檢補助與本項產前健檢補助。
(6)預算來源:由各機關(構)學校於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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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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