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蘭雅國中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規定及受理單位--
一、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本校提出申訴。前項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其
期間,以本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二、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申訴書如附件:
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
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應具體指陳原措施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三、申訴受理窗口為輔導室資料組,電話2832-9377分機320,Email:lyjh320@lyjh.tp.edu.tw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7-03|
{{ $t('FEZ005') }}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