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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蘭雅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蘭雅國中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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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雅國中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訴人)代為向本校提出申訴。前項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其期間,以本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學校提起申訴者,以該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學生因學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本校提出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學生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原措施,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為代表人,共同提起申訴;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申訴時,向本校提出文書證明。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提出再申訴時,得選任代理人及輔佐人

 

2.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1)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

(3)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4)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5)應具體指陳原措施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6)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蘭雅國中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要點、申訴書及申訴方式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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