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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蘭雅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
民國113年9月30日本校特推會審議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特殊教育法」
二、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三、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四、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113.6修訂)。
五、臺北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所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113.6修訂)。
貮、目的
一、依據學生個別需求,以達到因材施教,適性發展的目標。
二、協助學習優異之學生加速、加深或加廣學習。
三、發揮資賦優異學生學習潛能,提供適性教育。
參、實施類型
依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資賦優異學生可依據自身的能力與狀況提出申請,辦理類型有下列五種方式:
一、部分或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免修(以下簡稱免修課程)。
二、部分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三、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加速)。
四、部分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五、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跳級(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方式,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本局備查;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方式,經報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
議通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
肆、實施方式
一、學生提出申請
(一)申請時間:第一學期 9月 8日之前,第二學期 3月 1日之前。
(二)申請地點:本校1樓特教辦公室,聯絡電話(02)2832-9377#330特教組長。
(三)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以下 2個條件
1. 符合資優鑑定: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須具資優資格;未具資優資格者,須先通過本市鑑輔會認定之資優鑑定評量。
※補充說明:
A.資優鑑定評量內容及通過標準
(1)智能評量結果達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2)學科性向或成就測驗達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B. 上述資優鑑定評量,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實施,且測驗結果可保留原教育階段內有效;未達測驗通過標準者,二年內不得再重複申請鑑定。
C.跨教育階段之資優資格須重新認定。
2. 學科(學習領域)成績:達到欲申請項目之學科成績標準(詳見下表辦理方式)。
(四)申請程序:確認符合申請資格後,備妥相關證明,並於本校網站下載(http://web.lyjh.tp.edu.tw/)或至特教組領取申請表件,經家長、導師、任課教師簽名同意後提出申請。
(五)申請項目:
1. 免修課程。
2. 部分學科加速。
3. 部分學科跳級。
4. 全部學科加速。
5. 全部學科跳級。
(六)報名方式:學生應檢具以下表件,依序彙整(依附件四、附件五參考示例填寫)。
1. 縮短修業年限申請表 (附件一)。
2. 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表 (附件二)。
3. 縮短修業年限觀察推薦表 (附件三)(限申請項目上述第 3-5項者用)。
4.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如成績單、競賽獎狀…等)。
二、成立評量小組
(一)召集人:校長。
(二)委 員:教務主任、輔導主任、學務主任、註冊組長、教學組長、特教組長、資優組長、學科教師、學生導師。若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應邀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之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評量小組成員,並由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進行能力評估。
(三)專家學者:依實際需求聘請相關專家學者指導。
三、函報教育局:
(一)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者,學校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年九月三十日、三月十五日之前函報教育局備查。
(二)申請部分學科跳級,學校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年九月三十日、三月十五日之前函報本局,提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
(三)申請全部學科跳級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一月三十一日、四月十五日或七月十五日之前函報本局,提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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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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